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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众所周知,办理EB5的基本都是为了小孩,天下父母心,唯独咱中国父母更操心。通常来讲父母来办,小孩随行。但是,有些家庭,父母因为各方面原因,不考虑出国。下面小编就来给您介绍一下美国投资移民平均年龄。

    美国投资移民平均年龄

    美国投资移民EB-5申请要想符合受到CSPA保护的资格,投资者进行签证申请时,即孩子的父母向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提起I-526申请时,孩子必须在21岁以下。此外,根据CSPA年龄计算方法,孩子必须未满二十一岁。孩子的CSPA年龄,是由得到签证时孩子的年龄减去移民局处理批准I-526申请的时间来确定的。本质上,孩子得到签证时的年龄,可以减去从提交I-526申请到获得批准的这段时间。如果计算结果小于二十一岁,那么该儿童根据此法案符合超龄保护,只要他们在签证生效的一年内申请永久居留。

    例如,一名儿童的父母于2013年12月1日提交了I-526申请,该申请被批准于一年后的2014年12月1日。让我们假设由于签证的积压导致她并未立刻获得签证,因此她直到2015年10月1日才能申请绿卡。2015年10月1日该儿童的年龄为二十一岁零十个月。在这种情况下,她不算超龄并可能被授予永久居留权,因为她的CSPA年龄在二十一岁以下(二十一岁零十个月,减去移民局处理I-526申请的一年,等于二十岁零十个月)。需要注意的是至今尚未出现EB-5签证的积压,因为EB-5签证的最大限额还从未被用完过。然而,由于提交EB-5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,在不久的将来,极有可能会出现该案件的积压。

    请注意,CSPA旨在保护孩子免受案件处理时间过长的影响。该法案的目的并非为了让无签证配额导致超龄的孩子受益。因此,需要等待签证配额的儿童,越接近于二十一岁,受CSPA保护的可能性越小。在上述例子中,如果签证积压的时间再多两个月,这个孩子的CSPA年龄就超过了二十一岁,她就已超龄。

    什么情况下中学生也可以做主申请人,独立申请美国移民呢?

    美国移民法(INA)的确没有规定主申请人的最低年龄,不过,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所谓民事行为能力(小孩子的签约有效性)都有最低年龄要求。中美两国的法律在这一点上基本原则一致:年龄低于18岁的人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。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。但同时,两国的法律又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,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同样可以通过规定的方式,弥补独立签约导致的行为能力不足,从而使签署的协议仍旧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。

    EB5主申请人最低年龄到底几岁?答案是:可以13岁!孩子还在上中学,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或者不愿意移民,孩子能做EB5主申请人吗?这些年常常被问到这个问题:做美国移民的主申请人有最低年龄的-吗?如果有,这个年龄是几岁?对此,有一部分从业人员的回答简单而明确:“18岁,18岁以下不能做主申请人”。而绝大多数资深美国移民律师的答案却往往是模棱两可的:“不好说啊,那要看情况”。这些答案背后的含义何在?什么情况下中学生也可以做主申请人,独立申请美国移民呢?

    美国移民法(INA)的确没有规定主申请人的最低年龄。不过,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所谓民事行为能力(说白了就是小孩子的签约有效性)都有最低年龄要求。中美两国的法律在这一点上基本原则一致:年龄低于18岁的人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。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。但同时,两国的法律又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,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同样可以通过规定的方式,弥补独立签约导致的行为能力不足,从而使签署的协议仍旧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。

    美国的投资移民是由美国移民法(INA),证券法(Securities Act),各州的公司法(Corporate Law)以及申请人签约地/国的民法和公司法等复杂法律框架共同规范的,即便美国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最低年龄的要求,在不了解签约地/国法律规定,特别是不了解在签约人年龄不到18岁情况下如何“弥补”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,最有经验的美国移民律师也不敢轻易鼓励年龄未满18岁人以主申请人名义签约。

    先让我们看看美国移民局对此问题的标准解释。 美国移民局负责人对这个问题的唯一一次回答记录,来自几年前的一次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上(Stakeholder Meeting),当有人问到投资移民是否有最低年龄-时,负责人回答: “移民法对申请人没有最低年龄-,但(主)申请人必须具备,按照申请人居住地法律规定的完成签约所须民事行为能力,并能有效参与公司管理”。需要强调的是:

    是否能接受低龄申请人,本质上还要看美国区域中心和经办律师的态度。如果区域中心愿意对签约文件进行调整,加入针对低龄申请选项的法律条款,律师也同时愿意按照低龄申请人情况,递交申请并面对可能的进一步解释,则13岁作为主申请人应该完全没有技术障碍。我相信这项成果,将为众多感兴趣移民美国的中国家庭提供了一个崭新的选择,为千千万万家庭的移民规划增加了机动性。历史或许将证明,这一课题的突破对EB-5市场的发展能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。 在中美两国完整的法律框架下,严格论证了这个难题的解决方案,值得感谢,特别是在排期未能破解的当下。专家最后也要提醒,有类似需求的家庭,请务必同你所要投资的区域中心/项目方沟通,需要区域中心/项目方的律师,认可并且在项目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调整,以满足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能力不足,而通过其监护人代为行使EB-5项目管理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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